| 事项名称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 事项编码 | 
230702-08-0-2916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 委托情况 |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2002年06月13日修正):“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行署)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行署)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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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教育厅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 行使内容 | 
行政确认 |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集中办理说明  | 
国家考试,各省统一时间。 |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  
| 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  
| 第一次到现场原因 | 
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 受理条件 | 
  1、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2、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网上申报; 2、申请人向认定机构提供材料; 3、认定机构审核,确认结论。 |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 86号 |  
| 是否是大厅 | 
否 |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 承办处室 | 
办公室 | 
咨询电话 | 
3602403 |  
|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教育局 | 
邮政编码 | 
153000 |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 是否收费 | 
是 | 
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收费项目 |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考试费。 |  
| 收费标准 |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考试费笔试部分每人60元,面试费每人80元。 |  
| 收费依据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4】30号。 |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5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2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22 |  
| 时限说明 | 
无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 结果名称 | 
《教师资格证书》 |  
| 结果送达 | 
本人领取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 监督处室 | 
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3602403 |  
| 常见问题 |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 
已建审批系统 | 
已纳入本地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 
必传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 
必传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 
必传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 
必传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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