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础信息  |  
| 
 事项名称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  
| 
 事项编码  | 
 230702-01-1-331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省,市,县  |  
| 
 委托情况  | 
    |  
|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 
 实施机构  | 
 伊春区资源林政局  | 
 决定机构  | 
 国家林业局  |  
|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林业厅  |  
| 
 事项审查类型  | 
 审核转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国家终审   |  
| 
 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1 
到现场原因:需办理人携带所需资料和所需证件到现场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 
 办理条件  |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林业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四、审核完成后转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制材路路4号  |  
|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 
 承办处室  | 
 资源股  | 
 咨询电话  | 
 6171562  |  
| 
 邮寄地址  | 
 伊春区制材路4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 
 是否收费  | 
 否  |  
|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5  |  
| 
 时限说明  |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审批办结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 
 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文件  |  
|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 
 常见问题  | 
 
  |  
|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3  |  
|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 
 申请材料  |  
|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 
 申请材料信息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 
 1  | 
 项目核准、备案、初步设计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0  |  
| 
 2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填写“与原件核实无误”加盖占地项目单位公章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3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4  | 
 占地项目单位向森林经营单位(被占用林地单位)请示文件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0  |  
| 
 5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2公顷以下只提交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6  | 
 林地权属证明  | 
 林权证副本复印件填写“与原件核实无误”加盖区局公章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7  | 
 森林经营单位(被占用林地单位)使用林地请示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