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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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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52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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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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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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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夫妻,由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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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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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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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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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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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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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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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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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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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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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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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原因  | 
 现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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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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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四条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六条 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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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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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路 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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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是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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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12室  | 
 咨询电话  | 
 0458-3602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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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伊春区新兴中路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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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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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 
(工作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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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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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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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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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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