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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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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医师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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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230702-01-0-0657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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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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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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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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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5号):“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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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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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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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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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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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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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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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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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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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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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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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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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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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五条 (5)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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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卫生行政对受理的申请,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予以注册的,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对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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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路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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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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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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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510室  | 
 咨询电话  | 
 045836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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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伊春区政府人民政府卫生局510室  | 
 邮政编码  | 
 1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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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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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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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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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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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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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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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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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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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现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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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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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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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委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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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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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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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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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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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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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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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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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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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 
 3  |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 
 4  |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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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身份证复印件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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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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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年内未注册提交在指定机构接受3至6月培训考核的证明  |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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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个体医提交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