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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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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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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230702-01-0-2215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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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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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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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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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通过):“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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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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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  | 
 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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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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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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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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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通过):“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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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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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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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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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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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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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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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 2、因企业停产、停业而需同时停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 3、污染防治设施因发生故障或定期维护而需停止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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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表》; 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进行现场核查; 三、现场检查; 四、决定:主管领导或集体研究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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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街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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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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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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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处室  | 
 伊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春区环境保护局)  | 
 咨询电话  | 
 0458-3607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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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青山中大街3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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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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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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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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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限(工作日)  | 
 5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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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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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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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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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闲置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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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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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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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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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委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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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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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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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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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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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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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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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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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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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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