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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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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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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230702-01-1-065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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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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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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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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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获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下列审批程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一)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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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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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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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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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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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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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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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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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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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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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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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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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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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申请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应当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的相应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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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收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和核实; 四、经审核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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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路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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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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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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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咨询电话  | 
 0458-36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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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510室  | 
 邮政编码  | 
 1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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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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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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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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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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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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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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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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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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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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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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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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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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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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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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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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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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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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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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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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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书面申请  | 
 书面申请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2  |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意筹建的批件  | 
 筹建批件  | 
 否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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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及《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3  |  
| 
 5  | 
 《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是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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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相关专项技术服务区平面布局简图  | 
 复印件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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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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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备、药品清单  | 
 复印件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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