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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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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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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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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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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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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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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企业,其他组织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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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06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1月6日修正)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六、《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省政府令第4号)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表第21项 公共场所建设选址、设计卫生许可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53号)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11〕234号) 第六条第五款 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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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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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  | 
 伊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决定机构  | 
 伊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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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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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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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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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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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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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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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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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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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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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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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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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受理2、验收3、审批4、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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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回龙湾路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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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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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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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处室  | 
 伊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科  | 
 咨询电话  | 
 0458-388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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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伊春市行政大厅后北二楼  | 
 邮政编码  | 
 1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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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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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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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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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限(工作日)  | 
 3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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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说明  |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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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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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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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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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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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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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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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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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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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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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已纳入本地区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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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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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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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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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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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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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证书(新办需提供)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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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共场所所在外环境图、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布局图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流程图;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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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卫生设施配置情况(卫生设施清单);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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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公共场所监测报告;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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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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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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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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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卫生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自查制度、档案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等)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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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公共卫生用品应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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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 
 是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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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应提供申请文件。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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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换证时,还需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 
    | 
 是  |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