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政府欢迎您! 天气 区委 区人大 区政协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服务 >服务企业 >交通运输 >办事指南
出租车经营权初审许可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

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出租车经营权初审许可

事项编码

230702-01-0-003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限划分

行使层级

委托情况

 

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其他

数量限制

1

设定依据

1、《《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凡事;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投入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表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实施机构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伊春分局

决定机构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伊春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事业单位

省直主管部门

交通厅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行使内容

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集中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市终审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三次以上

到现场原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办理条件

申请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办理流程

运管站初审 运管处复审

办理地点

伊春市伊春区伊春区通山路86号路86号

是否入住大厅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承办处室

运管站

咨询电话

3386978

邮寄地址

伊春区通山路86

邮政编码

153000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是否收费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受理时限(工作日)

30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30

时限说明

是否联合审批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结果名称

出租车经营证

结果送达

自取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监督处室

局长室

监督电话

04583386998

常见问题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申请材料

结果文件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申请材料信息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是否必要

材料形式

材料来源

份数

1

申请书

签字

原件

申请人提交

1


主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 承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  案:黑ICP备09098245号 中文域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政府.政务
联系电话:0458-3608921 黑公网安备23070202000010号
您是当前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伊春区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