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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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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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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230702-01-0-3279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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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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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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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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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省政府令第5号)    附件2 第15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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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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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  | 
 伊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机构  |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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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人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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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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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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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省政府令第5号)    附件2 第15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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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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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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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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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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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办事人最多到现场次数:3 
到现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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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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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符合劳务派遣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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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送审报告; 2、合同文本; 3、问题的说明; 4、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5、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证书(复印件); 7、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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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路路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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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入住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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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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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处室  | 
 劳动监察大队  | 
 咨询电话  | 
 3902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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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伊春区新兴路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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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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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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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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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限(工作日)  | 
 5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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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说明  | 
 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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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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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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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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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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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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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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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委  | 
 监督电话  | 
 0458-3608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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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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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来办件量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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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或使用上级单位审批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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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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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文件  | 
 1.结果文件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申请同意后形成的真实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样本,图片清晰美观,图片中涉及企业、个人信息须隐藏。 
2.上传文件支持类型包括:png,jpg,jp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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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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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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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否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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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否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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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否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