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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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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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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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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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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  | 
 行使层级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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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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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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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号) 附件2 第16项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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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事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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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构  | 
 伊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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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行政机关  | 
 省直主管部门  | 
 人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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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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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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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5号)附件2 第16项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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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申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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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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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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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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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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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一级标准  | 
 最多到办事地点次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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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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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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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符合实行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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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领取审批表,工作人员审批上报,工作人员到企业审查,研究同意后上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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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伊春市伊春区新兴路 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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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是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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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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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处室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咨询电话  | 
 3902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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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地址  | 
 伊春区新兴路186号  | 
 邮政编码  | 
 1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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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收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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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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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办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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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限(工作日)  | 
 5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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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说明  | 
 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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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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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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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企业不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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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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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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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清单--监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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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处室  | 
 伊春区纪检委  | 
 监督电话  | 
 3610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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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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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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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非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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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非必传  | 
 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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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 
 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非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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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实行不定时的意见书  | 
 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实行不定时的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非必传  | 
 复印件,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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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审批的岗位说明书  | 
 申请审批的岗位说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非必传  | 
 纸质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