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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申请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

    一、申请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标准,且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向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程序

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家庭的户口、身份证;

3.申请救助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病历、诊断、残疾证等);

4.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车辆、房屋产权证明等);

6.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

5.申请救助需要的其它相关证明。

三、审核程序

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特困人员待遇提出建议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及其它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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