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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伊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7 来源:

伊区政办发[2017]2号

 

区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精神,“全国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统筹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伊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指导、协调和部署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动各项困难群众基本保障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探索创新,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有效保障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定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朴铁军  区政府副区长

人:张晓微  区民政局局长、双拥办主任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珺 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海峰 区农业局局长、西城农场善后办主任              

付炳力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宣传中心主任

刘 妍 区卫生系统党总支书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区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文化馆馆长

刘诚彦 区残联理事长

吴 戈 伊春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文红 区审计局局长

张向宇 区司法局局长

李佳徽  团区委副书记

林 宏 区编委办主任

郑晓红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宫媛媛 区信访局局长

施春彦 区总工会副主席

赵德英 区教育局副局长

郝 明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房管所所长

韩明霞  区妇联主席

樊林彬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各单位职责

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承担成员单位间联络沟通任务,督促落实协调机制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张晓微兼任。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法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区信访局。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3.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创新思路,创造条件,科学整合服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强化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4.区发展和改革局。

1)规划支持统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建设。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内容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快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管理信息系统。

2)及时统计、发布、提供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积极配合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相关数据调查,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调整完善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

3)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并推进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类型调查,为政府科学制定物价联动机制补贴标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5.区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减免制度,为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救助。

6.伊春公安分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骗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或者阻碍救助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7.区民政局。

1)负责统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范围和标准,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措施办法;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机制,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救助服务。做好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推动减灾防灾示范社区建设和自然灾害信息化管理,做好区级物资仓储管理工作。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建立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联合财政部门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承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部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2)研究制定慈善力量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按照自身《章程》和“规定”,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开展慈善临时应急救助活动。

8.区司法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城乡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民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做好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生活救助和思想教育工作。

9.区财政局。编制相关资金预算,负责管理财政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落实救助资金匹配责任,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科学合理界定保障标准,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核查机制。足额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经费,为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提供财力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

11.区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系统的连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工作。

12. 区房管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实施住房救助制度具体措施,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

13.区农业局。贯彻落实《伊春市低保救助与城市就业援助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的实施意见》、《伊春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扶贫开发中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自愿参与扶贫开发的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4.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局。

1)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困难群众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2)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通过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依法对通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无法解决的重大、急迫性困难的群体给予救助。

15.区审计局。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

16.区总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17.共青团伊春区委员会。与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宣传工作。通过共青团组织开展困难家庭青少年励志教育,组织学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对困难家庭学生爱心帮扶。

18.区妇女联合会。与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妇女、儿童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实现妇联组织相关救助政策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好困难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9.区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残疾人信息的统计工作,并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救助政策的有效整合,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四、有关要求

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区政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关问题,及时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讨论议题,并认真落实协调机制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处理协调机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和作用,多渠道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落实好服务困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提供有力保障。

 

 

 

 

 

                         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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