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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部门领导简介

根据《伊春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伊春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增加社会工作职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呈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六)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检查上报灾情;组织全区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负责支援革命老区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七)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八)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九)负责推进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负责全区殡葬设施、殡葬用品市场、丧事活动的行政管理,指导殡葬改革。

     (十一)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地名标志设置和城镇门牌设置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和福利单位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三)指导全区社会福利生产,组织落实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区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六)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 承  办:伊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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